路志强:将五大发展新理念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
2016-03-02 09:42:00   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0 点击:

  中国登封网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

  中国登封网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五大发展新理念作为工作的关注点和着力点。

  牢固树立五个意识

  检察工作服务五大发展,应牢固树立五个意识。

  牢固树立实践意识。检察工作服务五大发展,最重要的前提是把解放思想作为总开关,既要坚持以新的发展理念引领新的发展实践,又要用不断变化的实践需求对照检验我们的服务成效。

  牢固树立规律意识。五大发展理念来自于发展经验和教训的深刻启示,蕴含着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的实践逻辑。注重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找准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使服务举措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相适应;注重遵循司法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宪法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科学配置和优化工作力量;注重遵循检察工作自身发展规律,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一步一个脚印地服务践行发展。

  牢固树立问题意识。检察工作服务五大发展,最核心的路径是增强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在破解难题中实现发展的新进步。注重解决发展动力问题,促进检察事业自身长远发展;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立足职能保障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法治社会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注重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注重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既要积极回应区域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和司法需求,又要着力提升检察工作自身的开放性、包容性、接纳性、协作性。

  牢固树立民本意识。检察工作服务五大发展,最根本的落脚点是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实现人民幸福作为发展的目的和归宿。注重关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决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犯罪;注重关照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共服务的向往,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动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注重关照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牢固树立统筹意识。检察工作服务五大发展,最关键的方法是统筹兼顾、全面系统推进。注重兼顾优势与不足,长板继续拉长,短板抓紧补齐,为协调平衡创造条件,为整体发展注入后劲;注重兼顾各方利益关系,平衡利益格局,以法律手段、法治方式解决司法不公、同事不同罚等问题;注重兼顾主次矛盾,在做好日常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对突出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采取开展专项工作的形式重点治理、集中治理。

  始终坚持四项原则

  检察工作服务五大发展,应坚持四项原则。

  始终坚持厉行法治原则。立足法定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把牢政治方向,忠于监督角色,又要发挥主观能动,贴近发展需求,主动融入大局,不能脱离职能搞服务,更不能超越职权乱服务;深化法治思维,深刻理解法律规定的文本内容与背后的法律精神,用法治原则、法律规则解决服务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正确把握和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多种法律监督手段,用法治方式处理发展中的矛盾。

  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切实服务和保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制度,坚守尊重契约自由、保护诚实守信的准则,准确把握权利、义务、责任三者协调统一的关系;平等保护各类社会主体,加强对各级政府和中介组织、社团组织的法律监督,使社会地位不同、扮演角色不同的相对人,在接受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切实感受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待遇平等。

  始终坚持司法尺度统一原则。统一司法尺度,才能维护法律权威,促使各类经济社会发展主体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依靠法律。坚持适用法律统一,严格按照事实、证据判明是非对错,不搞变通司法,不搞选择性司法,不搞下不为例;坚持惩治和量刑统一,切实解决随意司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坚持法律救济统一,发放司法救助金不能因身份差别、地域差别有所不同。

  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及时公开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办案流程、受理范围、立案标准、司法依据,依法及时公开司法处理结果、服务内容等。

  强化服务保障举措

  检察工作服务五大发展,应采取以下举措。

  在服务创新发展方面,抓住创新这个“牛鼻子”,运用检察职能引领创新、保护创新、保障创新。一是突出打击职能。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诈骗、盗窃、职务侵占等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办和预防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科技成果收益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激发创新潜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潜力。二是强化监督职能。加大对插手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同案不同罚,虚假调解,乱执行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监督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针对民商事争议和社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集中的特点,大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行之有效的手段开展监督工作,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创新创业热情。三是发挥保护职能。面对创新发展催生衍生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以及新型商业模式、投资模式、经营管理模式,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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