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为您全面解读《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2016-03-01 12:25:45   来源:中国登封网   评论:0 点击:

  中国登封网讯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

  中国登封网讯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等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四、《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分别予以规定。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五、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提供哪些要素?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六《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采取正面概括和反面列举的方式对投诉举报受理范围进行规定。符合《办法》第二条即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七、《办法》关于受理时限有哪些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上述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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