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商局省消协分别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6-03-10 09:18:19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此案属于典型的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隐瞒其销售的商品曾被维修过的事实 ,向消费者谎称是商场撤下的样机,并以职工内部价格等名义打折销售,使消费者误认为此类商品是合格品,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限制竞争违法案

  2014年11月4日,群众投诉吉林省某公司长春双阳分公司在给居民及房地产企业更换和安装民用配套设施时,涉嫌存在限制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开始,通过限定用户到当事人指定的公司购买其经销的设施,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至案发时,当事人共为用户安装审批各种设施5316块,总价2177280.00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处罚。

  评析:此案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公用企业在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生活中具有独占性和唯一性特点,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通过此案的查办,案件中的公用企业认识到了违法行为严重后果,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了自己的经营行为。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

  案例1:贷款购车有“猫腻” 额外费用轻易别交

  2015年2月16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梅河口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了贷款购车。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原价12.78万元,优惠后,协议价格11.8万元(购车首付3.7万元、贷款8.1万元)。首付款中包括2000元保险押金、7000元银行履约金、1000元杂费。协议明确要求三年的车辆保险必须要由汽车销售公司办理,否则保险押金不退。消费者后经多方了解,认为首付款中的保险押金、银行履约金收取不合理,于2015年3月2日投诉到梅河口市消协。

  经查证实:汽车销售公司收取贷款购车用户的保险押金属于涉嫌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且银行并不收取所谓的银行履约金。同时,即使双方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的,合同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因此,保险押金 、银行履约金应当退还消费者。最终,该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给消费者6000元,并同意消费者的车辆保险可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当前,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4S店为了留住客户并赚取利 润,往往以虚假优惠为促销手段,利用格式合同条款限制用户的选择权、解释权和虚构收费项目。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为赚取保险公司返还提成,强制贷款购车用户通过本公司办理保险,又虚构“银行履约金”收费项目作为销售利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款,应当全部予以退还。

  案例2:新车导航非原厂 消费者该享知情权案例

  消费者张先生于2015年6月中旬在四平某4S店购买新车,行驶数日后,发现该车导航并非原厂,消费者要求经销商给出合理解释遭到拒绝,遂投诉至消协。

  经消协调查,消费者购买的车型原车不配导航系统,此导航系统是经销商私自安装的非原厂导航,出售时未告知张先生。消协认为,经销商私自安装导航没有对整车质量造成影响,但在消费者购车时没有向消费者及时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销商同意退回消费者汽车导航款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此导航终身维修责任。

  案例3:商家无理由取消服务 百名消费者集体投诉

  2015年年初,长春市南关区消协陆续接到消费者对丽景健身馆无故关门不能提供服务的群体投诉。所有消费者都是以预付消费形式办理了预付卡,消费额度损失几百至几千元,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并通过多种渠道找到该健身馆责任人,就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多次约谈,向其讲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责成健身馆负责人先行登记消费者信息,拿出退款方案,最终,考虑到自身的经营情况,商家分三批进行退款,截止到2015年8月10日,共为218名消费者退款,退款金额101600元,返交通费200余元。

标签: 长春市 消费维权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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