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纠纷调解和好率偏低的原因思考
2014-07-14 16:48:34   来源:中国登封网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通讯员:温逸华)古人的一句宁毁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捍卫离婚自由人士批判的对象,然而,细致思考这句老话,

  4、法官的义务。法院作为一个把关的部门,笔者遇见:承办法官应严格把好离婚关,因为我们面对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有许多期盼的眼睛!每个涉及离婚的家庭如通过我们努力的工作走向和睦,对我们而言是一种欣慰;如果双方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应告诉当事人诉讼权利;个别矛盾较大,积怨较深,继续共同生活无望的,也应调解离婚。但调解离婚早从严掌握,对于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关系还能维护,离婚弊多利少的,应尽量劝说双方和好,不轻易调解离婚。在调解中发现包办、买卖他人婚姻的人,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处理。若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方生产注活严重困难的,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一个家庭从建立到要求离婚,不论该家庭存在的时间长短,往往都经过一个从融洽、到出现矛盾、到矛盾僵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出现和形成也正常。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要求双方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夫妻要多沟通和交流,因势利导,使矛盾得以消化和解决,以致家庭关系在矛盾的不断解决中仍不断趋于巩固,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而闹离婚的家庭,则是在矛盾出现后,双方缺乏积极、有效的解决矛盾的方法,以致矛盾充斥着家庭,使家庭关系失衡,家庭偏离良性运转的轨道而一步步滑向解体的边缘。坚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钝化矛盾,促进团结,维护社会的稳定的原则。 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分清案情,对症下药,避免盲目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出现。

  离婚案件必须较正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心态,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扭转不正常的发展方向,甚至让一些濒临解体的家庭.破镜重圆,从而降低离婚率。

  曾经看到许多人的抱怨,对自己的老公不满的,对自己的老婆不满的,对孩子不满的,对……,想劝劝她(他)们:夫妻不是同林鸟,是亲人。 实践证明,只要工作到位,方法得当,达到这一工作效果是可能的。同时笔者也希望所有法官都能够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进行大量的分析与思考寻求更多更好的方法,集所有法官的智慧来共同维系每一对预诉离婚的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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